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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夺当当公章不是家务事,放任自流是纵容暴力

科技边角料 2020-07-02 阅读: 6,957 次

 

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带着4个黑衣男子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夺当当网近50枚印章后全身而退。2020年5月8日,比特大陆大股东詹克团在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及副本被其他股东安排的人员夺走。案发后,比特大陆案的相关人员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李国庆案目前比较有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李国庆和俞渝是夫妻关系,抢自家东西不叫抢。真的是这样吗?

目前,李国庆俨然一副胜利者的姿态活跃在各大平台,俞渝一方默不作声似乎在舆论战中落了下风。吃瓜群众在选边站队前,可以先考虑一下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公司证照与印章是属于公司财产,还是家庭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通俗一点讲,就是说公司财产属于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有利益期待,但是并不直接享有支配权。

举个例子,买了苹果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就可以去苹果店拿几部手机回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乔布斯也不可以这么做。

问题二:如果公司是夫妻店,是否就可以视为公司财产是家庭财产?

答案是否定的,哪怕只有一个股东,也不能占用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三:李国庆在当当网的股份到底有多少?

李国庆对媒体声称,自己享有27.51%的登记股权,同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代表了俞女士持股64.20%的一半,所以他实际持股比例40%多,而非登记股权27.51%。

这一点,看似很有道理,其实是装聋作哑的歪理邪说。

我不大相信,一个驰骋商场多年的商业精英,对于公司法,会是这么一个错误的理解认识。如果按照他的逻辑,那是不是每个公司开股东会的时候,都得把各自的老婆带上,否则就只能代表一半?

这种说法,根本经不起逻辑的推敲,登记股东就是登记股东,在公司法层面就只认股东而不认其配偶,这是规矩。

问题四: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自封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绝对不合法,当然无效。刚才谈到过,根据当当网的工商登记信息:俞渝持股64.20%,李国庆持股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股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持股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0.28%。

在俞渝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李国庆根本没有可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连二分之一都达不到。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李国庆持股27.51%,不具备自封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问题五:李国庆和俞渝是夫妻,那么俞渝持股的64.20%是不是等同于李国庆持有一半

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如何分割,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层面,唯一的依据是工商登记。夫妻离婚后,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对股权进行分割。但是在判决生效前,另一方无权行使对方的股东权利。

婚姻法关于财产的规定,本质上是关于财产取得与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是关于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他的首要身份应当是一个商主体或者商事关系的主体,这一身份属性或特征在商业法治体系中尤为突出。当管理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依法管理时,应当首先对事件本身进行类型化,依照法律规定对就纠纷进行划分。无论企业中的股东是夫妻、家人、兄弟姐妹、朋友还是陌生人,这些关系都属于次要关系,是排在股东这一身份之后的,不应当混淆,更不应当将带有社会属性的身份关系直接替代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关系。

问题六:掌握了公章,是不是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抢夺公章事件为何频发?其意图是通过此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如果说公章代表着公司的某一种权利的话,代表公司的一种意志的话,那么有权利的人,有代表权和代理权的人,可以控制和使用这个公章。但这并不是指谁拿到公章以后就享有了代表公司的代理权、代表权或者控制权。

掌握了公章≠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发生公司证照、印章被抢夺的情形,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并挂失被抢夺的证照、印章。

问题七:抢夺公章,是一种什么行为?

公司股东控制权之争,抢夺公章闹剧屡屡上演。究竟股东一方暴力抢夺公章属于自力救济还是违法行为,请大家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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