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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回归商业本源,危机中曙光初现的竟是这个行业?

摩羯商业评论 2022-11-16 阅读: 4,813 次

双11购物节刚刚过去,各大电商平台不约而同地没有公布GMV战报,让本届双11购物节有了与众不同的意义。多数市场声音认为,在内外多重挑战之下,各大电商平台能够把资源聚焦于服务消费者和商家,而并非巧立名目互相攀比、敲锣打鼓打造虚名,是中国商业环境进步的表现。

其实,就在今年双11前后,一个影响共享(电)单车行业的重大变化正在发生,共享(电)单车行业有如寒冬中喜遇春风。

11月10日,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发改委体改司的2022年第907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 (以下统一简称为《典型案例通报》)。

8月14日,『摩羯商业评论』曾发表《一场地方政府的收费运动在星火燎原,共享单车行业或迎来史上最大危机》的文章,对兴起于年初,并且在夏天渐成星火燎原之势的地方政府对共享(电)单车服务企业进行特许准入风潮,进行了报道与梳理。

而《典型案例通报》则以十分明确的语言,以毫不隐晦的附件展示案例,回应了包括『摩羯商业评论』在内的众多媒体关于这场事关共享(电)单车行业生死存亡的风潮的关切,并明确指出各地地方政府以优化城市管理的名义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特许经营费,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指示各地区、各部门对类似行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不光是媒体,实际上就连受损失最大的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的企业本身,也没料想到事情会这么快解决。

显然,这种超高效率的纠偏执行力,与刚闭幕不久的二十大有着密切联系。相信,众多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的企业会以此为契机,迎来自身发展的良好契机,同时,整个共享出行行业也会受益于二十大之后的这场政策春风,在新时代中为用户、为社会、为地方政府贡献更显著的价值。

《典型案例通报》使用了如下词句:

“请各地区、各部门对照通报所列案例全面自查自纠,认真学习有关经验做法。对主动开展案例排查、整改的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丽江市,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滨州市,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安阳市提出表扬。请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张家界市、钦州市有关案例整改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问题有力有序整改到位,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持续跟踪处理进展。”

相信,多数人会认为,这种直接点名纠偏纠错的方式并不多见,而『摩羯商业评论』注意到,《典型案例通报》的力度还远不止如此。

『摩羯商业评论』从发改委网站上,下载了附在《典型案例通报》最后的名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第四期)》(以下简称《违背案例及处理》)的PDF附件。在认真阅读后,发现此次的整改可谓广泛覆盖,明察秋毫。

《违背案例及处理》总共23页,包含23个案例,其中涉及每一个案例的内容,都从案例描述、案例来源与处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陈述。其中有不少案例,其用于陈述处理情况的文字甚至比描述案例的文字还多,足见《典型案例通报》所持纠错纠偏态度之认真,同时也反映了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对此次整改的重视。

《违背案例及处理》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所涉案例的组成结构。

『摩羯商业评论』经过认真阅读,发现在《违背案例及处理》所提及的全部23个案例中,竟然涉及纠正地方政府准入共享(电)单车政策的,就有15个案例,占全部典型案例的65.2%,这15个案例分别是:

案例2——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禁止特定企业以外的共享单车市场主体在本区运营;

案例3——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6——湖南省张家界市以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方式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

案例7——山东省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8——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排除其他共享助力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9——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协议”的方式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

案例10——云南省保山市变相增设共享单车市场准入条件;

案例11——云南省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方式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2——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3——云南省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招租采购方式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4——云南省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5——云南省文山市违规转让特许经营权,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电踏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6——云南省大理市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案例17——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招标遴选方式确定唯一助力车经营者,限制其他企业准入经营并违规收取车辆占道经营费;

案例18——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违规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所占比重如此之大,说《典型案例通报》是对地方政府出台对共享(电)单车服务企业准入制度的集中纠偏,亦不为过。

同时,『摩羯商业评论』经过认真阅读,发现《典型案例通报》并没有对地方政府设立的准入制度行为一概而论、一笔带过,而是进行了全面的覆盖与纠正,包括四个方面:

从行政级别看,覆盖了市与县区两级;

从责任部门看,覆盖了市政府、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违规形势看,覆盖了“签独家战略合作”、“拍卖特许经营权”、“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

从执行阶段看,覆盖了已经运行、刚完成签约、尚处于公示阶段(比如《一场地方政府的收费运动在星火燎原,共享单车行业或迎来史上最大危机》一文所报道的湖北随州)。

名副其实的广泛覆盖,明察秋毫。

现在民有所呼官有所应,慢行交通的事与每位市民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监管和企业做得好不好最终还是由百姓来评价,现在有了曙光。

在这里要给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点一个赞。相信,有如此认真的纠错纠偏态度,共享(电)单车服务企业会一扫2022年以来的忐忑,为居民生活便利与地方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双11当天,黑龙江肇县奶茶店的一则“先说欢迎光临后说请扫一下码”执法视频,引起了广泛社会反响,当地政府火速行动,进行了事实披露与追责处理。

这个滑天下之大稽的案例,充分说明以罚代管不但无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有可能会误导执法部门将手段异化为目的。

其实,2022年的这场地方政府对共享单车服务企业进行特许准入风潮,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处,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是法律层面。

正如《法治日报·法治周末》的《拍卖共享单车占用公共资源使用权“落槌”该在何处》一文则指出:

“将城市道路使用权作为标的拍卖给企业的做法是否合规?价高者得的方式会不会导致垄断经营?此举是否会增加市民新的出行成本……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其二,是法理层面。

同样的政令,能否用在其他行业?餐馆、加油站、打车App、化工企业.....都会占用公共资源,有的还会带来污染。但若不能一视同“仁”,为何偏要向共享(电)单车收取特许经营费?要知道大秦帝国崛起,开始于法律层面一视同仁。

当然,在发改委的《典型案例通报》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主管部门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纠错、纠偏的勇气。

实际上,发改委的这种勇气并非无源之水,如果仔细梳理时间线,它可能直接来自于近期国务院的相关意见与举措,而国务院的意见与举措与是来自于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

在二十大召开前夕,2022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在二十大召开之后,2022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2】37号)

《分工方案》强调:

“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而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主管部门高瞻远瞩,及时对地方政府政令进行纠错纠偏的勇气,来自于二十大。

在《二十大报告》的《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节,总书记指出: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铿锵有力,声犹在耳。

相信,有以上一系列路线明确、层次清晰的思想与纲领指导,地方政府也会从善如流,站在更高的角度审视与民营企业,特别是与共享(电)单车服务企业——为普通老百姓提供最后一公里出行服务的民营企业的合作关系。

眼下政策导向有了,接下来更需要地方层面去执行落实,各方共同努力,企业也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只有如此合力,行业才能进步。

而在后疫情时代恢复经济健康增长的挑战,也的确需要各级政府与各企业一道共舟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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