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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辞退P8员工回应前主管:不认同绩效不达标 获多个转岗邀请

雷达财经 2020-04-28 阅读: 9,009 次

 

雷达财经 文|李宏晶 编|深海

4月28日下午,针对花名"玉伯"的前上司传达出"工作产出糟糕、连续三次绩效不达标、拖延解除劳动合同"等观点,之阿里被辞退P8员工李超再度回应称,自己并非故意拖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为约定时间未到,没拿到约定的股票归属。

对于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绩效结果不合格的说法,李超并不认同,称是前主管一面之词,自己获得多个团队的转岗邀请,无奈被公司的"第22条军规"所限。此外,自己的能力在其他公司面试中没有任何问题。

李超还称,阿里HR多次督促其提离职,是想让其在股票归属日期之前主动离职。目前,自己手上无任何股票激励的证明文件,劳动合同里只字未提。

阿里P8员工原主管否认辞退因发帖质疑

4月28日上午,自称阿里P8码农的李超,在公众号发文。

文章称自己是蚂蚁金服的一位写代码的"小二",由于在阿里味(阿里和蚂蚁员工内部交流论坛)发帖质疑"花花董花花"微博被控评,在股票还差三天就归属时,被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花花董花花"微博被控评发生于今年4月17日。当日,网名为"花花董花花"的博主发声警告淘宝网红张大奕,让其不要再招惹自己老公。随后,"花花董花花"再发声称微博被控评,后"花花董花花"被网友扒出系淘宝天猫总裁蒋凡夫人。该事件引发阿里巴巴对蒋凡调查并作出处罚。

李超称,自己在阿里内网发帖,质疑阿里是否使用自身的资本和影响力,获得了一些自己不该拥有的权力。

4月23日,李超收到了阿里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超认为,这是因言获罪。

李超认为,一般来说,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刑事犯罪等重大问题,才会发生。

李超觉得自己只是爱在阿里味发发帖子,分享下读书笔记,有时候对公司行为的正当性表示一些疑问,但根本上,还是因为公司在其心中,应该是这个国家所有商业公司中的表率。

事实上,阿里和新浪微博关系密切。根据新浪微博2019年年报,截至2019年12月31日,Ali WB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阿里微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浪微博股份比例为30.2%,投票权占15.8%。

4月28日下午,李超原主管、阿里内部花名“玉伯”,通过锤子便签对外做了回应。

"玉伯"称李超2018年4月入职蚂蚁金服的时候是在他的团队,他补充了一些自己知道的情况。

玉伯在回复中表示,李超是因为连续三次绩效不达标,经整改不符合团队要求,才被团队汰换。之所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由他本人主动提离职,是因为在整个过程中,李超一直改变主意,拖延时间。

"玉伯"称还提到,据其了解,李超这半年(2019.10-2020.3)工作状况为:春节前后疫情爆发,公司开始大规模远程办公,李超的工作产出糟糕,负责的工作多次出现延期、产品验收不通过等情况。

进入4月疫情稳定后,团队绝大部分同学均已回园区复工,但李超以慢性咽炎、柳絮过敏等各种理由,仍未返回园区工作。HR多次联系李超,要求沟通绩效,李超表示不需要沟通,对绩效再次年度3.25有预期,并称正在另一家公司的面试流程中,需要走完流程,如果5月中旬还没拿到offer,还要继续留在公司,如果公司希望他走,就让公司解约给他经济赔偿金走。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作出管理决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发起辞退流程。事情就是这样,这不是所谓"提前2天辞退",而是迟到了180天的解约。

"玉伯"称,李超入职后,在阿里内网的确有很多言论,但这些言论,从来没有被删帖。至于在离职过程中收回内网权限,是因为确保数据安全的考虑。事实上,阿里内网始终鼓励畅所欲言,这些年来,内网上即使给创始人、合伙人扣分甚至实名反对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玉伯"表示,据其所知,从未有人因言获罪。阿里文化倡导的是简单直接,这也是这十几年来内网一直的风貌,故意把自己因为绩效不好而引起的离职和内网言论挂钩,"这是诛心"。

李超再度发声:绩效不合格完全是一面之词

下午四点左右,雷达财经联系到被辞退当事人李超。李超表示,所谓"拖延",是因为有一个约定时间,时间没到,何谈拖延?

对于因言废人的问题,李超举例说,有一次玉伯曾告诉他,阿玺(玉伯上司)非常生气,并要求他半年内不准在阿里味发帖。李超认为自己的后续绩效与此"非常相关"。

并用长文逐条回复了玉伯的回应。

李超在回应中提到一点,就是在股票尚未归属之前,HR两天共计9次电话"逼迫诱导",让其立即提出辞职流程。这样在系统上看,李超是在股票归属前提出离职,最后工作日会被更改到股票归属期前。在没有纸质承诺的前提下,自己无法证明在归属前被动离职。

关于股票激励,李超表示自己无任何证明文件,劳动合同里只字未提。他建议阿里同事,"提前打印纸质版本股票激励的协议,并请公司加盖公章,以备不测"。

值得一提的是,李超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被投诉"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投诉人为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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